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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开州区慈善会(简称开州区慈善会)。
第二条 重庆市开州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由开州区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区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符合时代特征的社会道德风尚,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献爱心,帮助社会上困难群众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注册资金3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永兴街(九龙宾馆底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国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二)慈善救助。紧紧围绕全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临时困难群体等救助对象,力所能及地开展安老、扶孤、济贫、助残、助医、助学、抚慰英雄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三)公益援助。围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目标与重点,积极助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与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四)交流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区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探索多元合作共治新机制;协调和指导乡镇、街道与社区的慈善活动,实现慈善组织网络化格局。
(五)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六)反映诉求。多方听取和反映捐赠者、慈善家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七)志愿者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行使在本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加人本会。
(一)承认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行为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则,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议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其换届工作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及党建领导机关批准。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开州区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
(二)愿意为本会发展承担各项义务;
(三)热心关心慈善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综止;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副秘书长的任用;
(六)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调整的人选建议方案,报请理事会审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会长、副会长、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本会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会长办公会所涉及的重大事务、重大项目、重要活动、重大人事安排享有知情权、决策权与签字权;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办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检查本会财务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担任本会职务中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 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投资收入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赈灾救助、慈善救助、公益援助、交流合作、慈善宣传;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条 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8年3月19日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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