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组织机构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县“道德风尚基金”是开县慈善会同中共开县县委宣传部、开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开县民政局、开县国资局、开县经信委、开县工商业联合会、开县文广新局、开县广播电视台、开州新闻社、重庆吉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社会公益性专项基金。
   第二条  基金宗旨:奖励、救助、资助社会道德先进个人和集体,彰显社会正义、弘扬社会正气、引领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努力营造“人人开县,人人慈善”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赠方意愿、积极影响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金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开县慈善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  开县“道德风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向本基金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所筹集的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道德风尚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开县慈善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进入“道德风尚基金”。
第七条  “道德风尚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开县慈善会均开具财政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者均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基金主要用途
基金主要用于开县范围内的道德风尚模范个人、家庭、单位的奖励、救助和资助。
(一)主要用于救助和抚慰:救助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家庭及个人,抚慰为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而负伤、致残、牺牲的个人及困难家庭;
(二)用于资助:对能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领良好社会道德风尚而陷入困境的重大事件给予适当资助;
(三)用于表彰和奖励:协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人物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四)用于临时救助:对在道德领域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重大正面典型事件、人物进行及时救助。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道德风尚基金”成立基金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为指导决策机构,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县慈善会合署办公,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道德风尚基金”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发起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首届指导委员会机构组成如下:
主任:
张重新  中共开县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长
常务副主任:
王传国  原开县政协主席、开县慈善会会长
副主任委员:
陈关键  开县政协副主席、县工商联主席
李晓明  中共开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开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员:
陈厚华  开县民政局副局长
鄢建华  开县国资局副局长
袁连术  开县经信委副主任
廖有新  开县工商联副主席
李建生  开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熊黎明  开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挂职)
李成明  开州新闻社副总编(挂职)
刘  青  重庆吉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开县慈善会副会长
秘书长:
余其平   开县慈善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
童立亚   县委宣传部宣教科科长
高  升   县委宣传部精神文明科科长
第十一条  “道德风尚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开县慈善会,办公室主任由县慈善会秘书长余其平兼任。
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其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制定、修改《开县“道德风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发起、联络、筹备表彰活动、资金筹募等重大活动,决定基金保值、增值等重要工作;
(三)负责评审确定奖励、救助、资助对象及额度,在特殊情况下直接研究决定奖励、救助、资助方案;
(四)负责对基金的运行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科学,评审公正,资助透明;
(五)负责机构组织工作,对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的成员及时进行调整;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中冠名问题
(一)为感谢捐赠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彰显社会道德风尚,激发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公益事业,具体奖励、救助、资助活动可以根据捐赠者意愿在“道德风尚基金”之下冠名。
(二)在具体的奖励、救助、资助活动中,根据捐赠者意愿,在“道德风尚基金”下注明“本次基金xxx元由xxx提供”字样,所标注的数额以捐赠者捐赠额为限。
 
第四章  奖励、救助、资助程序
第十四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主要采用集体表彰奖励的方式进行;
(二)指导委员会与相关单位联合发起对道德模范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三)各单位和个人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县慈善会内)领取并填写《道德风尚先进个人(集体)评选推荐表》;
(四)由办公室接受并审核社会各界的推荐材料,向指导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五)指导委员会综合评审并决定表彰对象和标准;
(六)举行表彰大会并现场发放奖金。并对获奖者向上级推荐评选道德模范。
第十五条  救助、资助程序
(一)符合本基金救助、资助条件的个人、家庭亲自或由其所属单位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县慈善会内)领取并填写《道德风尚基金申报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由办公室审核相关材料,并向指导委员会提出救助、资助建议;
(三)基金指导委员会综合评定救助、资助对象和标准;
(四)发放救助、资助金,经审批合格的对象携相关证件亲自到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签名领取。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程序
(一)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及时向指导委员会提出救助建议,指导委员会亦可根据突发情况研究决定救助方案;
(二)指导委员会决定适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三)以灵活的方式发放救助金。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基金严格按照《开县慈善会章程》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接受捐赠者、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每年接受指定的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从2012年  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基金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开州区慈善会©版权所有 开州区民政局主办

浏览本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设置为1024x768

网站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重庆网站建设

渝公网安备 50023402000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