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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慈善救助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慈善救助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救助的范围
   (一) 用于开县行政区划范围内赈灾、安老、扶孤、济困、助医、助学等方面的应急性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 捐赠者指明定向救助的,在符合慈善救助原则的前提下,按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定向救助结余款经捐助者同意后转入基金。
(三) 打架斗殴、自残、交通事故、酗酒、工伤、美容保健、职业病、服毒等,不属于本基金救助范围。
第二条  救助的标准
(一)用于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原因的生产生活救助,原则上一户不超过1000元;因自然灾害、火灾等致房屋倒塌的建房救助,原则上一户不超过3000元。
(二)用于应急性医疗救助,原则上一人在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用于助学救助,只限于对家庭特别贫困的大学新生和个别贫困在校生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人一次在3000元以内。
(四)其他应急救助原则上一人(户)一次不超过2000元。
(五)一般一户一年内只救助一次,五年内累计不超过三次。
 
 
(六)相同条件下,对我县慈善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捐赠者及其直系亲属救助优先。
第三条  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支付
(一)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持所住地乡镇、街道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开县慈善救助申请表》并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城乡低保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救助的还需提供医院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清单等复印件。
(二)受理:乡镇、街道负责受理并申报,特殊情况县慈善会直接受理。
(三)审批:由县慈善会负责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经经会长办公会审定,送县民政局备案,一般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乡镇或申请人。
(四)救助金的领取: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县慈善会领取。
  • 严格管理
(一)县慈善会对当年救助的名单、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的检查、审计,并在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申报及实施救助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允许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一经发现,必须对相关审查人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 本实施细则由县慈善会负责解释。
  • 本实施细则于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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