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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慈善会筹募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慈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开县慈善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及物资的来源
1、会员会费;
2、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收入;
3、政府资助;
4、投资收入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筹集的原则和方式
1、募集慈善资金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通过开展宣传工作,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除接受政府及社会各界捐赠外,还可通过开展义卖、义拍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3、严格接收捐赠。接收捐赠必须向捐赠者出具《重庆市捐赠票据》。捐赠数额较大的,应颁发荣誉证书,授牌或举行捐赠仪式。定向捐赠,原则上都要签定合同。
4、捐赠的实物,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使用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办公会议研究后捐给困难群众或通过变现资金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对于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物品,可公开拍卖变现,资金作为善款收入。
第四条  资金和物质的使用原则及范围
1、捐赠的款物必须用于开展扶老、抚孤、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和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及私分。对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2、捐赠的定向善款和物品,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并适时向捐赠者通报使用情况和效果。捐赠的物资,均要进行清点、登记,由专人管理,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3、按照《开县慈善会章程》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逐步创造条件,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目前的补贴、福利、办公经费等从政府资助、民政补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资金及物资审批权限和程序
1、坚持款物分配由本会办公室集体商议,会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批原则。属于定向款物,经办人核实到账后,由分管财务的副会长签批;不定向款物不论金额大小,经会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后,由会长签字支付。
2、办公经费(含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500元以内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00以上支出应报告会长同意后方能列支。
4、办公用品的购置,一次性购买或单件在500元以上的经常务副会长同意后安规定程序采购。
第六条   款物的管理与监督
1、本会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实行财务公开专款专用,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分别建立善款和工作经费总账,明细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3、严格物资登记、保管、交接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4、坚持收支两条线,设立银行存款账户和专户,一切收支均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5、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6、本会募集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编制年度报表,接受捐赠人、本会监事会人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于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补充完善,经批准后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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